【主体】的意思和解释
【主体】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
- 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权利义务所赖以发生的称为「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如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物 即为客体。
【主体】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简编版)
- 事物中的主要或关键部分。
【造句】学生是学校的主体,一切措施大都以他们为优先考量。 - 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造句】在哲学系统中,主体便是一种个别自我。 - 法律上指权利义务赖以发生的,称为「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如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物即为客体。
【造句】他拥有这栋别墅的所有权,人是主体,而别墅是客体。
【主体】是什么意思(来源:辞书)
- 主体一词包括四方面的意义:(1)在知识论(Epistemology)方面:知识的「主体」指个别的认知者,是思想或所有心智活动过程的来源与中心。此种知识的主体可能是纯粹自我(pure ego),也可能是先验自我(transcendental ego)或仅为一种知觉的行动(an act of awareness)。(2)在心理学方面:「主体」指的是受到观察的个人;而对一位以内省方式为主的心理学家来说,所谓的主体可能即是其他主体的记录报告或是其本身自我内省的结果。(3)在传统逻辑方面:逻辑主体(logical subject)或文法主体(grammatical subject)系在判断(judgment)中由述词(predicate)所指称的实在(reality)或概念。此时主体应译为「主词」或「主语」,与其在判断中形成对立的即是述词。一般来说,在一个陈述中,都是将某个存有物作为主词,而将某一限定的型式作为述词。(4)在教育方面:应作「主题」或「学科」来解,亦即它可视为某一场演说或文章的中心论点;也可视为某一领域或部门的系统性知识(organized knowledge),如国语、数学、物理等,而具有可传授予学生的教育价值。此外,在心理学及教育研究中亦常使用「主体」(或译作「受试者」)一词来指那些接受测试或实验的个人。
从字源上看,subject一词来自拉丁文中的subjacere,有「丢在下面」及「置于其下作基础,之意,与「基底」(substratum)及「实体」(substance)两词的意义颇为接近。不过,犹如「客体」(object,参见「客体」)般,主体的意义在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重大的转变。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使用主体时,有两种用法,一是逻辑的(logical)意义,另一是存有学的(ontological)意义。前者主体的意义是指与述词对立的主词;后者则是将主体当作存在于世上的实体,亚氏有时甚至将主体视同「基质」。在斯多噶学派(Stoics)的用法中,主体是四个基本范畴(categories)之一,指的是不具性质(quality)的存有(being)。后来到了司考特斯(John Duns Scotus, 1266~1308)时,将「主体的」(subjective)与「客体的」(objective)意义视同阿拉伯人所讲的「第一意向」(first intentions)与「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s),第一意向是主体的,也就是「具体的实体」;第二意向则是客体的,是心智运用下构成的事物。笛卡尔(R. Descartes, 1596~1650)接续中世纪的用法,将「客体的」意义与「思想」连在一起,而「主体的」则与「事物本身」结合。康德(Imm. Kant, 1724~1804)则是便主体意义发生转变的关键人物;在他的用法中,主体变为知觉与思考的中心,而客体则在主体知觉(subjective awareness)领域之外出现。康德认为从知识论来看,纯粹的「我思」(I think)或主体具有正面的意义与价值,「若我们失去我们的主体或是我们感觉中主体的形式(subjective form),那么所有的性质、所有时空中客体的关系,甚至时空本身,都将会消失。」主体一方面是现象界的根源,一方面也构成了经验中的客体。康德对于主体的使用方式后来也成为当代世界的一般用法的基础。部分康德之后的学者,放弃了物自身(thing-in-itself)的观念,而将「我思」或「思想的统一性」(unity of thought)赋予更客观的意义。在康德的思想中,原本已承认先验的客体同时也是思考主体的可能性,经过后来学者的发展后,主体转变为一种同时发生于心智过程与经验客体世界中的「活动」,不再具有传统中「实体」的意义。如费希特(J.G. Fichte, 1762~1814)与黑格尔(G.W.Fr. Hegel, 1770~1831)等人即持此见。黑格尔进一步将主体看为绝对精神或理念,而把客体看作绝对精神或理念的创造物。
不过后来的霍以尔巴赫(L. Feuerbach, 1804~1872)则反对黑格尔等人将主体归结为精神、意识的看法,认为人的有机实体不应排除在主体之外。费氏相信,精神、意识不过是主体的特性,真正的主体应该是「实在与完整的人」。他也提出主体同时又是客体的理论,认为人对自己而言是主体,对别人而言却是客体;每一个主体对于自己的认识与意识而言也是客体。至于斯宾塞(H. Spencer, 1820~1903)与孔德(A. Comte, 1798~1857)虽与前述学者不同,在使用「主体」时较为中性,但在他们的用法中,主体的新意义也已取代旧的意义。影响所及,后人对于「主体」一词的使用也与过去不同,一般人在使用时多较为宽松且带有心理学的意味;在此情形下,主体指的是心智或心灵,而其在知识形成的过程中亦占有一席之地。当代的马克斯主义者(Marxists)则认为过去关于主、客体问题的讨论,都忽略了实践(praxis)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作用。特别是许多学者在论及主体时,都仅将其看作孤立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而客体则只视为主体理解的对象。马克斯主义主张,主体与各体的相互作用应该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而主体对客体也有主动创造的能力。一般说来,在马克斯主义的用法中,主体的意识是人类主动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包括关于客体对象的意识及主体自我的意识在内。但对人来说,他除了是一个自然存有外,也是一个社会存有,因此只有生活在社会中,人才能成为主体。马克斯主义并据此将主体分为下列形式:(1)个人主体:在社会提供的物质与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人;
(2)集团主体: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
(3)社会主体:以共同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类总体。简言之,在马克斯主义者的看法中,「主体」更加上了社会的意义。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主体」应作「学科」来加以理解,究其意义根源应与亚里斯多德以降之「实体」的意义有密切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学科」指教学科目(或简称科目),是依据一定之教学理论而组织起来的有系统知识。学科和那些与其相应联系的学术学门不同,因为为了教学的需要,学科必须把某一学门中浩繁的内容予以适当的选择、合理的组织与排列,以使其能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准。因此学科的内容应该是学门中已有定论的、较为稳固重要的基础知识;一方面要将公认的科学概念、基本原理、规律及基本事实教给学生,也要能反应出此学门的最新研究成果。
--作者:方永泉
- 系一电脑程序中的叙述的集合,程序的执行由其开始,并由其调用程序的次常式。参【次常式】(subrou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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